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 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怎办?
更新时间:2026-04-02 08:38:44 阅读数量:2

答:近年来,父母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现象增多,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子女抚养、子女谋生能力等一系列责任、义务达成的合意。但是,离婚后,该财产的实际占有一方或者登记一方拒绝履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款的精神,是说一旦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另外,最高院还对在适用上述条款时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如何处理,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离婚协议约定给予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简单说,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案中(库编号:2024-07-2-102-002),作了如上判决)

二、当事人依据本条提起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如协议中并未约定子女享有独立请求权,子女无独立权利,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由离婚协议的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享有独立请求权的,那么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由可选赠与合同纠纷。

三、子女行使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离婚当事人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如离婚协议写明交付财产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时间的,从约定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未写明的,子女可以随时主张履行,但应当给予义务人履行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一方就子女非亲生事宜存在欺诈,被欺诈一方可以诉请返还已经承担的抚养费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被欺诈方除了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外,还可以请求欺诈方返还已经承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如在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库编号:2023-07-2-016-001)中,20184月,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20215月,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刘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判令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万元、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万元。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88-298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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