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或者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怎办?
答:近年来,父母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现象增多,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子女抚养、子女谋生能力等一系列责任、义务达成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折中的办法常常是双方均同意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该财产的实际占有一方或者登记一方拒绝履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处理。”
最高院指出,在适用上述条款时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如何处理发表了意见:
一、离婚协议约定给予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给予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案中(库编号:2024-07-2-102-002),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未成年人王某某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徐某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王某飞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
二、当事人依据本条提起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如协议中并未约定子女享有独立请求权,子女无独立权利,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由离婚协议的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享有独立请求权的,那么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由可选赠与合同纠纷。
三、子女行使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离婚当事人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如离婚协议写明交付财产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时间的,从约定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未写明的,子女可以随时主张履行,但应当给予义务人履行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含有“给予子女财产”条款的离婚协议经由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的,子女能否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效力由法院调解书加以确认的,如约定的履行义务时间、内容、对象均明确且符合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的,可由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如果以离婚协议为基础的离婚调解书未确认子女对财产具有直接诉权,则因子女并非当事人,一般无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离婚协议给予子女不动产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从更公平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考虑,应当对离婚协议与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先后、两种请求权性质差异、未变更权属登记原因等因素进行审查,综合判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通常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一是因夫妻之间更容易形成隐秘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串谋,应当严格审查离婚协议订立时间是否在法院查封、冻结财产之前,以确保合理排除债务人具有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二是涉案不动产对于子女是否承担了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生活所需,不完全限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案涉房屋用于对外出租,租金打入子女账户或者用于子女日常生活的,也可能认定为用于子女生活保障。三是子女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过错。考虑到父母子女间关系具有的人伦性质,对该条件不宜过于苛刻。
六、当事人请求撤销“给予子女财产”协议的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如何确定
相比于普通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对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进行了专门规定,以减少离婚双方的诉讼费负担。对于此类纠纷如何预收案件受理费,倾向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项规定,比照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主要考虑此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与在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只存在时间先后的差别。当事人请求撤销“给予子女财产”协议并分割该部分财产,往往是基于出现新的事实,非因自身原因在离婚时不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案件受理费标准比照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收费标准预收,更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精神。
七、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一方就子女非亲生事宜存在欺诈,被欺诈一方可以诉请返还已经承担的抚养费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被欺诈方除了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外,还可以请求欺诈方返还已经承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如在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库编号:2023-07-2-016-001)中,2018年4月,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2021年5月,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刘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判令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万元、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万元。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88-298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