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宗X,原系某食品厂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1995年11月6日阜新市检察院以宗X等九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1995年12月2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宗X无罪。】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宗X涉嫌故意伤害罪(附起诉书)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阜检起字(1995)第37号
被告人王军,男,35岁,汉族,八年文化,捕前住建设路,系矿务局机电总厂工人。被告人王军1983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3年,1989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4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1年。
被告人柳成,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红树街道,无职业。被告人柳柏成于198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2年因抢劫、伤害、流氓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王国,男,32岁,汉族,八年文化。捕前住东苑小区,系太平区中心商店工人。被告人王德国于1982年因伤害被判处拘役6个月,1989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王国于1982年因伤害被判处拘役6个月,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李强,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太平区,系燃料公司工人。被告人李强于1987年被劳动教养1年,1991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赵春,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新兴街道,系阜新矿务局职工大学工人。被告人赵春于1989年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赵树春于1989年因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刚,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高德沟东住宅,系市燃料总公司工人。
被告人宗X,男,29岁,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阜新镇东关村,系阜蒙县食品厂工人。被告人宗X于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1年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93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3年。被告人宗兵于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1年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93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3年。
被告人何友,男,25岁,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太平区,系阜新市粮食局仪价公司工人。
被告人佟贵,男,38岁,满族,9年文化,捕前住太平区,无职业。
被告人王军、柳成、赵春,李刚于1995年3月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收容审查,被告人宗X于95年3月7日被收容审查,被告人王国于3月25日被收容审查,被告人李强于3月27日被收容审查,被告人何友于4月4日被收容审查,被告人佟贵于95年4月22日被收容审查,上述被告人于95年5月17日经阜新市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军等人流氓伤害一案经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95年9年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1. 被告人王军与王平(外号三丫)在过去的交往中曾有矛盾。1994年4月21日晚王军、王国、柳成等人去王平家要打王平,王平没在家,4月22日晚,被告人柳成、王国、李强、赵春、何友、张建军(在逃)、孙军、高新伟(在逃)聚集在王军家,临出发时,王军说:“别整死了,把腿整断就行”。这样由张建军驾驶一台面包军,其他人手持猎枪到王平家,此时王平之父王金和听见屋外有动静,便持手电筒出外查看,被告人赵春、何友向王金和各开—枪,当即将王击倒在地,尔后众被告人返回王军家。被害人王金和受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现经法医鉴定王已构成轻伤。
2.
1995年1月16日午后2时许,被告人王军、王国、李刚驾车刚到阜新县阿金煤点,还没下车,王军就接到被告人宗X的传呼,王用手机给宗回话,被告人宗X问:“大哥,你有枪吗?三丫(王平)在阜蒙县呢,我准备安排他”。王军说:“没有枪,用我去人吗?”宗X说:“不用了,我自己想办法”。当日午后5时许,被告人宗X再次传王军,宗对王说:“大哥,我实在找不到枪,没整了,三丫现正在阜新县玉龙大酒店吃饭呢。”被告人王军对王国说:“三丫在阜新县玉龙大酒店呢,宗X没整了。”王国说:“我去,家里有枪吗?”王军说:“家里就有一把枪。”随后王军分别传了柳成、高喜久,李强,赵春到王军家,被告人王国又将自己的两支猎枪取来,之后被告人李刚驾驶王军的丰田佳美牌豪华轿车,王国、柳成、高喜久各持一支长筒猎枪乘车到阜新县玉龙大酒店,此时被害人王平正在该酒店吃饭,被告人王国首先持枪冲到楼上,向王平连击两枪,被告人柳成、高喜久随后持枪冲到楼上同时向王平连续开枪,当即将王平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柳、高、李乘车逃离现场,此间,李强、孙军赶到王军家,王责怪李说:“给你打传呼咋不回话,王国、柏成去阜新县打三丫去了,你再这等一会,他们回来后你和他们一起到樱花酒店,”被告人王军在樱花酒店吃饭时,王国、柳成、高喜久、李刚、李强来到酒店,王军问“咋样?”王国说:“崩上了。”王军说:“别说了,吃饭吧。”次日被告人王军见到赵春,指责张说:“昨天传你不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张说:“昨天BP机没电了。”被害人王平当日身上多处被枪击伤,大量出血,其中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3. 被告人王军与陈民(另案处理)平素关系较好。1992年6月初,陈民开车在他母亲家楼下,将马宝胜的桑塔那轿车刮坏并因此与马宝胜及其妻子发生争吵,争吵时马家邻居张福生也让陈赔偿马宝胜的损失,最终陈民包赔马宝胜夫妇三千元人民币。事后王军、柳成在陈民母亲家(王军与陈的母亲家住对门)谈论刮车的事,黄井余说:“那天有个大个帮马宝胜家忙了,不知那人是哪的。”柳成说:“我认识,他天天喝点酒,总在楼下走。”被告人王军说:“哪天处理他。”时隔数日,1992年6月8日午后,在王军家,柳成说:“我看见张老四(张福生)买菜去了,我和王国去处理他。”王军说:“行”。柳成对王国说:“走,咱俩打个人去。”尔后,柳成、王国分别在王军家拿铁管,菜刀追至新华街制鞋一厂附近,被告人柳成从张福生背后用铁管向张的头部猛打一下,当即将张打倒,柳、王二人用铁管,菜刀又向张的头部、背部、腿部猛打数下后逃跑,致使被害人张福生头皮裂伤,颅内血肿,背部皮肤裂伤,左腓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现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4.
1993年6月3日,被告人王军、赵春、柳成、尚喜久在王军家楼下唠嗑,此时马宝胜的妻子王丽君路过这里,被告人王军说:“这媳妇最可恨,去年诈陈民三千元钱。”被告人赵春说:“我去处理她。”王说:你挺大个子总上这来别认出你来,你别去了。”高喜久说:“我去。”王说:“你去吧。”随后高喜久到王军家取出一把菜刀,王丽君发现情况不对,即往家跑去,高喜久持刀边追边向王丽君的背部猛砍,王呼喊着跑回自家楼内倒下,高喜久逃离现场后返回王军家,王问高:‘把她砍了吗?”高说:“砍有7、8刀。”被害人王丽君背部、左臂处共有18处刀伤,致使王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王构成重伤。
5. 1993年4月的一天,丁光(另案处理)与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解英方发生口角,丁光一气之下用警匕将自己大腿扎伤,王军知道此事后,当即与柳成、裴启如乘车赶到丁光单位,王问丁:“怎么了?”丁光说:“和小解干起来了,我自己往腿上扎一刀”。被告人柳成、裴启如当时就想打解英方,被王和丁拦住。被告人王军将丁光送回家后,丁光对王说:“先别斗他,过一段消停消停再打他,”王军说:“行”,一年后,1995年5月3日,在王军家楼下,柳成开王军的吉普车,王问干啥去,柳成说去找小解去,王说:“去吧”,尔后被告人柳成带领李强,柳贵迁(在逃)去打解英方 ,当车行至细河区农机监理所附近时,柳成对李和柳贵迁说:“你俩到这个单位打一个叫解三的人,我在外面等着。”被告人李强和柳成分别手持铁管和斧子闯入细河区农机监理所院内,此时解正一人在院内,柳、李二人冲上去,柳贵迁用斧子向解的头部猛砍,李强用铁管打解的背部,二人将解打倒在院内后,三被告人分别逃回王军家,被告人王军问柳成:“去了吗”,柳说:“去了”,王问:“把小解打啥样”,柳说:“砍他几斧子”。次日丁光对王军说:“哪天安排柳成他俩一顿”,王说:“不用了”。丁光又说:“你告诉他俩这几天别到这来了,别认出他们来”。事后王军对李强说:“四,你别来了,四合派出所正找你呢,别把你认出来。”被害人解英方左肱骨干上段粉碎性骨折,颅骨骨折,手掌骨骨折,腿部肌腱部分断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6.
1994年8月9日晚,张建军(在逃)在皇家夜总会因唱歌与当时在此娱乐的季群方产生矛盾,张建军跑到王军家对王说:“我刚才在皇家夜总会玩,被一个小子给‘眼了’,我们去打他”,王军对身边的赵春、李强、裴启如说:“你们去吧 。”然后张建军、赵春,李强、裴启如来到皇家夜总会,季群方刚走出舞厅就被劫住,赵春用菜刀向其头部、背部砍数刀,张建军、李强、裴启如拳打脚踢之后四被告逃离现场,被害人季群方头部,背部有8处刀伤,当即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现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7. 被告人王军于1994年3月29日驾驶三菱吉普车,当时同车的还有被告人柳成、李强,当车行驶到红树派出所附近时,车右侧的倒车镜将正在步行的卢红军右臂刮伤,并将倒车镜刮掉。当卢坐在路边看胳膊时,被告人王军、柳成、李强跳下车,王上去揪住卢的脖领子,照其脸上打一拳,柳成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照卢的头部砸了一下,将卢打倒,李强上前踢卢几脚,与卢同行的白旭友见此情景,正要上前,柳、李又将他打倒,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卢红军头部被砸伤,腿部、脸部血肿;白旭友脸部轻度损伤。
8. 被告人王军于1992年6月的一天,来到海州矿八道付煤场,王与该场刘玉臣打唠,闲谈中刘指着该场的李宏宝问王:“你认识他吗?”王说:“不认识,”刘说:“他是我们煤场的副主任”,王说:“你不是副主任吗?”刘说:“我是二把手,他比我大,这个人处处监视我,你哪天找两个人安排他一顿。”王说:“行”。1992年6月22日,被告人李强勾结刘福生来到八道付煤场,当李宏宝刚从办公室出来时,李强手持菜刀向李的头部猛砍,刘福生用军刺砍李,被李挡住,尔后李宏宝跳入附近一个坑内,李强将菜刀甩过去后,李、刘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宏宝头皮裂伤,颅骨外板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王军因此案于1994年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9. 被告人柳成于1994年5月20日晚将被告人李强找到柳家,当时张建军已在柳家,柳对李说:“走,上金夜,陈民大哥在那打架了,咱们开车去,”被告人柳成拿把杀猪刀,李强开车,张建军拿把斧子于晚11时许闯入金夜夜总会,柳问服务员:“你们经理呢,”服务员指着往外走的程刚说:“刚出去的那个就是。”柳成手持杀猪刀追上前去抓住程刚朝其腹部,左臂连刺两刀,程大声呼喊“杀人啦”。柳、李、张三人逃回柳家后各自回家。被害人程刚失血性体克,左上臂刺伤,腹腔脏器损伤,经法医重伤。
10. 被告人赵春、李刚、佟贵、刘忠辉(在逃),王会(在逃)于1994年8月28日晚8时许,酒后乘车回王军的阿金付煤场,当行驶到阿金市场附近时,遇有一人拦车,赵春等五人纷纷下车追赶此人,未追上。后刘忠辉指着周国军家说:“在这家呢,”赵春、李刚、佟贵、王会、刘忠辉5人共同闯进院内,此时周国军妻子顾淑芹上前阻挡,赵春、李刚、佟贵、刘忠辉、王会开始打顾,顾呼叫“救命”,周国军见状拿一把菜刀从屋内冲出,当即被赵春、李刚、佟占责、刘忠辉、王会按倒在地,佟将菜刀抢下用刀背砍周右小腿,张、李、刘、王四人用煤块砸周,并同时对周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周国军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右下肢开放性骨折,脾切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11. 被告人柳成于1992年11月29日午后3时许在家休息,这时被害人马爱军去柳家房头上厕所,柳无故猜疑马扒他家窗户,上前将马拽住,当马用力挣脱时,被告人柳成用尖刀向马的头部、胸部、腹部、腿部连扎7刀后跑掉。致使马爱军头部、双下肢、腰部、胸部刀刺伤、腹部开放性损伤、血气胸。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12. 被告人柳成于1988年11月1日下午1时许,伙同张庆权(另案处理)窜入新兴街道钻探住宅郭德宽家,撬锁入室后,盗得国库券565元,呢子大衣4件以及料服、风衣等物30余件,物折款1800余元,总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阜新市公安局刑技活字第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8号、24号、25号。法医临检字18号鉴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并有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在案证实,足资认定。
被告人王军曾因流氓于83年被劳动教养8年,89年因流氓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本应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但其拒不悔改,目无国法,组成了以刑满释放人员柳成、王国、李强、李刚、赵春、高喜久(在逃)为主的犯罪团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先后多次组织指挥其犯罪团伙成员持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多人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系该犯罪团伙主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2款、134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罪。
被告人柳成是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共参与、实施流氓伤害他人8起,盗窃作案1起,并造成5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134条2款、151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款、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盗窃犯罪;
被告人王国是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共参与实施流氓、伤害他人3起,并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134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款、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罪。
被告人李强是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共参与、实施流氓、伤害他人6起,造成2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134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款、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罪。
被告人赵春系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共参与、实施流氓、伤害他人3起,并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第134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款、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犯罪。
被告人李刚系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共参与、实施流氓、伤害他人2起,并造成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第134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款、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罪。
被告人宗X参与故意伤害他人一起,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2款之规定,构成伤害罪。
被告人何友参与流氓、伤害他人1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第134条1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犯罪。
被告人佟贵参与流氓、伤害他人1起,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1款、第134条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2款之规定,构成流氓、伤害罪。
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赵春、李刚适用《刑法》第2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2条,王军、柳成、王国、李强、赵春适用《刑法》第61条。综上所述,我院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XX
代理检察员:张X
代理检察员:孙XX
1995年11月6日
二、辩护思路(要点)及辩护词
辩护思路(要点)
起诉书指控宗X构成伤害罪的理由是:王国等人之所以能到玉龙酒店打伤被害人,是因为宗X把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用BP机传给了被告人王军,这一信息让被告人王国得知,于是王国带人持枪到玉龙酒店把被害人打伤了。宗X作为提供被害人地址的人,成为本案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而宗X否认他给王军往BP机里发信息的事实。被害人在酒店吃饭的信息不是宗X提供的,就成了本案要争论的焦点。所以要查清:
1. 被告人王军BP里“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是不是宗X发给的?卷宗还有哪些证据证明是宗X发的?这些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果不是宗X发的,宗X当然无罪。
2. 侦查卷宗被告人王国的供述很重要。他说他之所以知道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是田银告诉他的,既然如此,起诉书为什么非得说是宗X给王军发的信息?由于辩护人见不到同案被告人王国,所以,庭审时要注意核实这一情节。如果王国当庭供述不是从王军那知道的信息,是田银告诉他的,王国打伤被害人与宗X无关,宗X无罪。
3. 根据宗X的供述和卷宗的证据,起诉书指控宗X为被告人王国提供了被害人在酒店吃饭的信息证据不足,本律师为宗X做无罪辩护。
辩 护 词 (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阜新市第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宗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宗X担任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查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又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今天通过庭审调查,我认为起诉书指控宗X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宗X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起诉书指控宗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
被告人王国等人之所以于1995年1月6日晚能在阜蒙县玉龙酒店打伤王平(被害人),是因为宗X给王国间接地提供了被害人当晚在玉龙酒店吃饭这一信息,所以宗X就成了王国等人伤害被害人的共犯。起诉书认定是宗X给王国提供信息的证据有三份,一份是本案被告人王军的供词,王军说“案发时有人往我的“汉显BP机”里发信息,说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BP机落款是个宗字,我就认为是宗X发来的”。另二份证据是本案被告人王国和李刚的二份供词,王国、李刚说当时他俩都听王军说了是宗X来的传呼,说“宗X想借枪整被害人没整了,被害人在玉龙酒店正吃饭”,王国听了这一信息后,带人持枪去玉龙酒店打伤了被害人。于是公诉机关指控宗X成为本案故意伤害的共犯。
二、被告人宗X的态度
对于起诉书指控宗X给王军发信息这一情节,宗X始终否认。宗X说:“被害人被打时我也在这个酒店吃饭,我和被害人认识,没有任何矛盾,关系还挺好,被害人被打后是我找的车把他送到医院的,我帮他找的大夫,我不可能给王军打BP机伤害被害人”。
三、辩护人的意见
王军BP机里显示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是不是宗X提供的?王国是怎么知道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这是本案要争论的焦点。辩护人总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宗X给王军的BP机里发信息不成立,宗X不构成犯罪。
1. 被告人王军的“汉显BP机”上留有一个宗字,公诉机关就推断是宗X发出的,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回顾昨天庭审调查时的质证问话
宗X辩护人问:被告人王军,你怎么知道王平(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
王军答:当时我的BP机响了,我一看上面显示“王平正在玉龙酒店吃饭”,就这样知道的。
宗X辩护人:你根据什么说这一信息是宗X给你发的
王军:因为我的BP机最后落款是宗字,就认为是宗X发的。
宗X辩护人: BP机落宗X的名字了吗
王军:没有,就是一个宗字
宗X辩护人:你给宗X打电话核实了吗
王军:没有
宗X辩护人:宗X你回答,王军BP机里的信息是你发的吗?
宗X:不是
宗X辩护人:你与王平有矛盾吗?
宗X:没有,我俩平时关系很好,他被打伤后是我把他送到医院去的,是我给找的大夫,我垫付的钱。
宗X辩护人:请问公诉人,认定是宗X提供王平吃饭的地点,依据是什么?
公诉人:主要是王军BP机里的信息,落款是宗字。另外,卷宗还有王国和李刚的证言,他俩都听王军说,是宗X发来的。
通过上述质证对话,王军既没听到宗X的声音,也没见到宗X的影子,只是凭他的“汉显BP机”上留一个宗字,就推断是宗X发出的信息,实在不符合逻辑。BP机里落款是宗字不能排除有人冒充宗X给王军打传呼。昨天庭审时王军说:“案发那天晚上五点多种我又接到一个传呼,落款也是宗字,我以为是宗X打的,结果我回电话时,是长青接的,长青说宗X找你,我给你喊宗X去,不一会宗X来接的电话”。请法庭注意:这一次以宗X的名义给王军发的信息,就不是宗X,而是长青。所以说,BP机落款是个宗字就推断是宗X是不客观的。请公诉人想一想,你们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温建国同志,难道凡是从市检察院打出来的电话,只要报号姓温,就一定是温建国检察长吗?回答是否定的。所以,以此逻辑认定宗X发的信息,是站不住脚的。
2. 被告人王国得知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是田银提供的,并非宗X提供的。
昨天庭审调查时王国在法庭上承认是田银提供的。王国说:“当晚6点来钟,田银传我说三丫(指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吃半道饭我和三丫计咕起来了,他想和我借枪打三丫”。这说明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是田银告诉王国的。那么,王国上述供词是否真实?就是说田银和被害人当晚是否在一块吃饭并计咕了呢?庭审时宗X也证实了一这事实,因为宗X在场。侦查卷宗证人刘漪波的证词也证实了田银与被害人吃饭时计咕的事实,说明王国的供述是真实的。
那么田银为什么要打被害人呢?王国在庭审调查时说:“田银与三丫有矛盾,过去就想打他,没打着。”王国还说:“当我带人到玉龙酒店时要打被害人时,田银、张雷、刘金玉又迎出来,田银想要枪打被害人,我说不用你,于是我打伤了被害人。当晚十点多钟田银又给我打电话,说三丫(被害人)在医院呢,没怎的,还想向我借枪打他”。请法庭注意:王国把他是怎样得知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说的头头是道,把田银给他们传信息的目的、动机、原因说的清清楚楚,这样的重要线索侦查机关为什么不追,偏去追王军“汉显BP机”上的那个宗字。
请法庭再注意一个问题:王国自己说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是田银告诉他的,而起诉书则认为是宗X给提供的,请问公诉人:是王国自己说的对,还是起诉书推断的对?请公诉人在第二轮辩论时回答一下。
3. 公诉人否定王国庭审时的证词是不对的
公诉人说:“王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词并没有像开庭时这么说,侦查笔录记载他是听王军说的,王国在庭审时的供词不能采信”。对此,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王国在庭审时的供词是第一次才这么说的嘛?不是。王国庭审时说,他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就这么说了,至于笔录怎么记的他不知道,因为他不认字。值得注意的是,王国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他就这么说了,律师会见他时他还这么说的,唯有公安机关讯问他时笔录才出现他听王军说的。王国庭审时的供词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律师会见时说的相吻合,与宗X的供词、与证人刘漪波的证词相吻合,应该给予采信。否则的话庭审就没有意义了,就按侦查笔录的内容判算了。
4. 宗X无犯罪目的和动机
宗X与被害人平素不仅无矛盾,而且关系还挺好,不然的话被害人被打伤后宗X也不会把他送到医院,还给他找大夫,又给他垫钱。被害人做完手术后宗X又请大夫吃饭,花了一千来元钱,连被害人的弟弟、姐夫都参加了。庭审时宗X说,当天下午他始终陪被害人要帐,一下午都没离开,这一事实与被害人自己也承认。所以说,宗X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
5. 检察机关指控宗X为被告人提供被害人吃饭的地点,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宗X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那么,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定犯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说证据要符合客观事实,合情合理,符合逻辑,无矛盾,证据之间形成一个链条。本案认定宗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恰恰与此相反。王军BP机里落款宗字不能说明是宗X发的信息,王国当庭否定侦查卷宗的笔录,他得到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来源于田银,而不是宗X。所以说,起诉书指控宗X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宗X是共同犯罪。
6. 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应适用“疑罪从无”
审判长、审判员:“疑罪从无”的法学理论被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运用,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不采用。我们遇有疑难案件都是“疑罪从轻”或“久拖不判”,今天辩护人斗胆提出本案应考虑“疑罪从无”的问题,以免造成冤假错案。辩护人的观点也不是空穴来风,也有一定的依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7条第二项已经规定了:“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该规定虽然不是立法,但对于法院审判确有指导意义。所以,本案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宗X有罪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决宗X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辩护人:阜新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发
1995年12月2日
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宗X无罪(附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5)阜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35岁,男,汉族,捕前住海州区建设路,原系阜新矿务局机电总厂工人。因犯流氓、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1983年因流氓被劳动三年;1989年12月因流氓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1年12月释放;1994年5月因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
辩护人张乃义、吴占歧,系阜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入柳成,男,33岁,汉族,捕前住太平区,无职业。因犯流氓、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1980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3年2月因抢劫、伤害、流氓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8月刑满释放。
辩护入梁艳秋,系阜新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男,32岁,汉族,捕前住海州区东苑街道,原系太平区中心商店工人。因犯流氓、伤害罪于1995年3月25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l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1982年因伤害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89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1989年12月被释放。
辩护人马金峰,系阜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强,男,26岁,汉族,捕前住太平区,原系阜新市燃料公司工人。因犯流氓、伤害罪于1995年3月27日被收容审查,同事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1987年4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19 91年7月因流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5月刑满释放。
辩护人曲维民,系阜新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刚,男,26岁,汉族,捕前住太平区,原系阜新市燃料总公司工人,因犯流氓、伤害罪于1995年3月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尚文,系阜新市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佟贵,男,38岁,满族,捕前住太平区,无职业。因犯流氓、伤害罪于1995年4月2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丛桂芳,系阜新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友,男,25岁,蒙族,捕前住太平区,原系阜新市粮食局工人,因犯流氓、伤害罪于1995年4月4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 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敏,系阜新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X,男,29岁,汉族,捕前住东关街道。原系阜蒙食品厂工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发,系阜新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佟贵、何友、宗X犯流氓、故意伤害,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柴一新,代理检察员张弘、孙纪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佟贵、何友、宗X,以及辩护人张乃义、吴占岐、梁艳秋、马金峰、曲维民、李尚文、丛桂芳、李淑敏、张发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技术鉴定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目无国法,组成犯罪团伙。被告人王军系犯罪团伙主犯,多次组织、指挥团伙成员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持枪持掇伤害他人,致使多人重伤、轻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柳成为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参与实施流氓、伤害8起,致5人重伤、2 人轻伤;还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盗窃罪;被告人王国为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参与实施流氓、伤害3起,致使2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李强为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参与实施流氓、伤害5起,致使2人重伤,3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李刚为犯罪团狄主要成员,参与实施流氓伤害2起,致使2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佟贵参与实施流氓、伤害1起,致使1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何友参与、实施流氓、伤害1起,致使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宗X参与伤害l起,致使1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伤害罪。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佟贵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辩称其在本案中不构成流氓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友及辩护人辩称其只属流氓行为,不构成流氓、伤害罪;被告人宗X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宗X没有参与流氓、伤害,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军在从事个体经营煤炭期间,于1992年起,先后雇用了柳成、李强、李刚、佟贵等人为其进行管理及开车运输。1992年5月初一天中午,王军之友陈××驾车回其母亲家时,将马××停放在楼下的桑塔纳轿车后叶板刮坏,马XX及妻子王丽君(被害人,38岁)赶来要求陈赔偿损失,为此陈与马家发生口角。此间,马家邻居张福生(被害人,男.38岁)也赶来指责陈应赔偿马家损失。后经协商由陈赔偿马家经济损失3000元。事后,王军、柳成在陈家闲谈时得知此事,认为马家及张福生是有意讹诈,而对马家及张产生不满。同年6月18日16时许,柳成在王军家见张福生上街,便向王国提出打张福生,王国表示同意。柳成同王国随即分别持铁管、菜刀去追赶张福生.柳、王追赶张至阜新市新华街阜新制鞋一厂附近时,柳成先持铁管击打张的头部一下,把张打倒在地。随后同王国打、砍张的头部、背部.腿部等处。尔后,逃离现场。张福生被打回到家中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张福生为头顶部头皮裂伤、颅内血肿、背部皮肤裂伤,左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1993年6月3日,被告人王军同柳成、赵春(在逃)、高喜久(在逃)在其家楼下闲谈对,见马××妻子王丽君亦在住宅楼下,王说王丽君讹过陈家3000元,声称王丽君可恨。赵春欲打王丽君,王因张常来其家,怕被王丽君辩认出来而加以制止。高喜久见状提出打王丽君去,王表示同意。高喜久随即到王军家取来菜刀,下楼追赶王丽君,在追赶过程中持刀照其胳膊、后背等处连砍10余刀,后因王逃至李×家而住手。王丽君被砍后被送住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系背部、左臂部刀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1992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军、李强到海州露天矿八道煤场买煤,遇见该煤场的刘玉臣(已被判刑)刘因与煤场主任李宏宝有矛盾,让王找人打李,王军表示同意。后王军让李强找机会打李宏宝。同年6月22日上午,李强找来刘福生,二人分别持菜刀和军刺来到海州矿八道煤场院门外伺机殴打李宏宝,当李宏宝从办公室出来走到院外时,李强持菜刀从后面砍李宏宝头部一刀,刘福生亦上前用军刺击打李宏宝头部。尔后,逃离现场。李宏宝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头枕部头部裂伤,内颅骨外板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王军因唆使李强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
1994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军驾驶三菱吉普车同柳成、李强到太平区东风车队租车。当行驶至太平区红树派出所东侧时,其右侧倒车镜被在路上行走的卢红军刮掉。王军将车停下后同柳、李对卢红军进行殴打,将卢打倒在地,与卢同行的白旭友见状赶来,又被柳成、李强殴打,尔后,三被告人驾车离去。
1994年4月21日晚间,被告人柳成、李强在阜新市玉龙宾馆与王平等人相遇产生纠纷。当晚,被告人王军同驾车同柳成、李强、赵春等人到王平家欲打王平,因未在家而未得逞。次日,王军、柳成、王国又分别纠集了李强、赵春、张建军等人,并告知打王平。当晚10时许,张建军驾驶面包车,柳成、王国、赵春、何友分别持猎枪乘面包车来到王平家。王平之父王金和(被害人,65岁)闻声出来查看时与其发生口角,赵春见状向王金和开一枪,将其打倒在地。何友也随后开一枪。尔后分别逃离王平家,王金和被猎枪击伤后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系右下腹双下肢枪击伤,金属异物,构成轻伤。
1993年4月份一天,王军、柳成得知其友丁×与单位领导解英方(被害人,男,41岁)发生口角,即赶往丁的单位,柳欲打解但被王军制止,1994年5月3日下午,柳成驾车同李强、柳贵迁(在逃)来到丁X单位。途中,柳成告知李强、柳贵迁去打解英方。三被告人行至解英方单位门外,柳成驾车离去,柳贵迁持斧子、李强持铁管在院内找到解英方,即分别持斧子、铁管砍、打解英方的头、背、臂部等处,将解打倒在院内。尔后,逃离现场。解英方被打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左肱骨干上段粉碎性骨折,颅骨骨折,手掌骨骨折,构成重伤。
1994年5月20日21时许,柳成得知陈××在金夜夜总会同服务员发生口角,便找到李强及张建军,告知到金夜夜总会去,随后持杀猪刀子乘李强的车来到夜总会。三人进入夜总会后,柳成找到代理经理程刚(被害人,男,28岁)谎称和其出去说点事。当程刚同柳来到门口时,柳成持杀猪刀照其臂、腹部连刺两刀,程刚被刺后逃回室内呼救,柳成同李强、张建军逃离现场。程刚被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为左上臂、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1994年8月9日21时许,张建军在阜新市皇家夜总会因点歌同季群方(被害人,男,24岁)发生矛盾,即返回家中找来李强、赵春提出去皇家夜总会打季群方,三人先来到王军家,张建军将此事告知王军,王表示同意,当时裴启茹也在王军家亦表示同去。四人来到皇家夜总会后,在门口将季群方劫住,赵春随即用菜刀砍其头部、背部数刀,季被砍后跑开,四人又追上并拳打脚踢,将季打倒在地。尔后,离开现场。季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系头背部刀砍伤,构成轻伤。
1994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刚、佟贵及赵春、刘忠辉、王会酒后驾车去王军的阿金煤场,当王会驾车行驶至阿金市场附近时,见有人在前方拦车而将车停下,李刚、佟贵等人纷纷下车同王会追赶此人。当追赶至周国军(被害人,男,32岁)家院内时,刘忠辉声称周国军即是劫车人。周国军见状拿把菜刀从室内出来被李刚、佟贵、赵春等人按倒、进行拳打脚踢,佟贵抢下菜刀砍周的腿部,其余被告人等用煤块砸周。尔后逃离现场。周国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右下肢开放性骨折,脾切除,构成重伤。
1995年1月I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在家中与宗X通电话时,得知其正在同王平在阜新镇玉龙酒店吃饭,便告知其弟王国,王国提出打王平去,王军同意。随后,王国同李刚驾车借枪.王军用电话传来柳成、高喜久,告知王平在阜新县呢.王国去借枪。王国返回后,王军向柳成、王国及高喜久提出不要把王平打死,把腿打折即可。随后,柳成、王国、高喜久乘李刚驾驶的车来到阜新镇玉龙酒店附近,王国持枪,柳成、高喜久三人来到二楼,见王平正在吃饭,王国先照王平腿部打一枪,将其打倒在地,柳成随后照王平腿部连开两枪、高喜久也开一枪。尔后,逃离现场,在市内樱花酒店找到王军,王国告知将王平打伤。王平被打伤后送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为枪击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
此外,被告人柳成于1992年11月29日l5时许,因怀疑马爱军(被害人,男,25岁)扒其家窗户往室内看,而与马爱军发生口角及厮打,在厮打中持尖刀扎马的头部、胸部、腹部等处,后逃离现场,马爱军被扎后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头、胸、腹部、双下肢刀刺伤腹部开放性损伤,血气胸,构成重伤。还于1988年11月1日13时许,伙同张庆权(另案处理)窜入海州区新兴街道钻探住宅郭XX家,撬门入室,盗得国库券565元及呢大衣、裤、风衣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 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佟贵、何友基本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法医对案中被害人损伤程度所作伤害鉴定,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强、李刚、何友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因个人恩怨,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地肆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毁,多次持械伤害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共同流氓犯罪。被告人王军多次纠集、指使他人实施流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造成2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又系累犯其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柳成积极参与流氓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流氓犯罪活动中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4人重伤、2人轻伤,此外还单独致1人重伤,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又系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参与共同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国在共同流氓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又系累犯;在流氓犯罪活动中持枪、持械致2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强参与流氓犯罪,在共同流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在流氓犯罪中持械重伤1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又系累犯,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刚、何友积极参与流氓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友在流氓犯罪中,共同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刚还伙同佟贵等人共同意伤害1起,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佟贵误认为被害人是戳车的人而伙同他人伤害被害人,非属寻衅滋事,不构成流氓犯罪。被告人宗X向王军提供了王平(被害人)在阜蒙县玉龙酒店事实虽然存在,但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不足,宗X又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故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事实成立,但指控王军参与组织同案犯伤害张福生,解英方的事实,指控宗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佟贵犯流氓罪,何友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妥,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军、柳成、王国、李刚、李强、何友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流氓罪的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佟贵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流氓罪的意见,宗X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34条、第151条、第22条、23条、24条、第61条、第64条、第43条、第53条1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项、2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避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柳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国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强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李刚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佟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友犯流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宗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l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杨XX
代理审判员 张 X
代理审判员 王 X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占东
四、律师提示:
(一)一审判决宗X无罪是对的,但判决书对判决无罪理由的论述值得商榷。
一审判决是这样论述的:“被告人宗X向王军提供了王平在阜新县玉龙酒店事实虽然存在,但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不足,宗X又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故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的信息是宗X提供的,就说明宗X有加害被害人的故意,王国之所以能持枪伤害被害人与宗X提供信息有直接关系,既便宗X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宗X也构成本案伤害罪的共犯,而本案还判决被告人无罪与法相悖。其实,合议庭的真实用意就是否定了宗X向王军提供被害人在玉龙酒店吃饭这一情节。
(二)法庭辩论时辩护人适当地举例反问,会给人们以深刻印象。
比如: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反问,“王军的汉显BP机上留有一个宗字,公诉机关就推断是宗X发出的,那么,你们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温建国同志,难道凡是从市检察院打出来的电话,只要报号姓温,就一定是温建国检察长吗”?此案开庭时间是1996年,然而16年后的2012年,当在某一场合偶然提起这一案件时,竟然有的法官、检察官对这段辩护还记忆犹新(这是个观摩庭),说明律师适当地举例反问,给人们印象深刻。
(三)立法总是在实践之后,对法律尚未规定但确实有利于公正判决的意见向法庭提出,以供法庭参考。
法律总是出台在实践之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一些法律尚未规定,但确实有利于公正判决的意见大胆提出来,法院是否采纳是另一回事,提出的人多了就会引起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的重视,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修改。比如:“疑罪从无”的问题,本案开庭时是1995年12月,当时《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但本律师还是大胆提出对被告人宗X应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宗X无罪。碰巧,1997年刑诉法修改了,把“疑罪从无”的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里(2013年修改后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