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返还?
答:日常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因而不断产生纠纷,为此《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何返还不好千篇一律。
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这样的:实践中,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不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还需要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等情况。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明显的,比如,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即是该类案件的典型。赵某(男)与孙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该案中,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无法仅依据该事实认定孙某存在不法目的。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另根据《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二条:“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虽然孙某已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结合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所涉两次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55-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