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如何区分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与恋爱中的赠与?
答:对这一问题最高院指导意见是: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当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即是典型:2023年6月,王某(男)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王某索取 12万余元。其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为由拒接、忽视王某的电话,且其从未回赠过王某财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
李某抗辩称,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本案中,李某在此段关系中名为恋爱、实为索财,其仅在有物质需要时才与王某联系。同时,李某虽表示可以结婚,但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索取财物意图明显。尽管李某索要的单笔款项价值不大,但不能将王某的赠与行为视为正常恋爱中的赠与,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57-358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