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5.康某某等6人诉某浴池经营者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0-07-13 14:06:19 阅读数量:4774

  承办律师  张正艳

 

【案例指引:营业场所因在装修中大量使用不符合阻燃要求和未经阻燃处理的装修材料,且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雇佣无施工资质人员私自对网点电路进行改造及维修,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使该营业场所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及火势蔓延,致六人重伤害的严重后果,作为该营业场所经营者的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失火罪。】

【判决结果:在张正艳律师近两年锲而不舍的坚持和努力下,在细河区人民检察院的认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之下,终于使案件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最终以失火罪追究了经营者赵某某的刑事责任。由此,六名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六名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了赔偿,被告人由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获得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16141534分许,位于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与常青街交汇处的SY大众洗浴发生火灾,一层南侧汗蒸区被完全烧毁,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SY大众洗浴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点为汗蒸房内汗蒸区的东北角,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以上事实有:李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高某、马某、冯某、于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阜新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1617


报案材料

 

报案人:康某某等

报案理由

201614日下午,报案人到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浴池)处洗浴,1534分许,浴池一楼南侧汗蒸区发生火灾,致在二楼正常洗浴的报案人等受伤住院后果。

起火灾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以阜细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报案人的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2016)第34号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

浴池的经营者是赵某某,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以公共浴室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已涉嫌失火犯罪。

现报案人因伤情较重仍在遵医嘱住院治疗,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特此报案。

此致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报案人:康某某等

2016315

不予立案通知书

 

阜细公()不立字【20162

 

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

你于2016321日提出控告的赵某某涉嫌失火罪案,我局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细河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2016420

 

对《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康某某等

申请事项

申请对阜细公(刑)不立字(20161-6号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

申请理由

2016141534分许,位于细河区东风路与常青街交汇处的SY大众洗浴发生火灾,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当时我们正在浴池内洗浴或搓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事故发生后,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又经他们委托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我们六人均构成了重伤害。我们以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分别于2016314日向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315日向新兴派出所报案,贵局于422日通过细河消防大队向我们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我们认为该决定不正确,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就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和自然原因造成的;

二、既然可以认定是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的发生,那么就应该通过相关鉴定,来确定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电线故障:是线路铺设时未使用绝缘管线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还是电线超负荷安装使用造成的?亦或是电线老化未及时更换等情况存在,用以明确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到底是施工人员还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据牟某、薛某某回忆,浴池在经营两年半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跳闸、漏电的情况。尤其在事发当天距起火几分钟之前,浴池曾出现了水流变小的状况,就说明断电了。在顾客通知浴池人员后,水流又变正常了,说明电又通上了。所以我们不相信,发生了这么大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竟然没有任何人需要对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三、通知书中:“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的表述,我们无法认可。《消防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我们认为,我们是在赵某某经营的SY大众洗浴里洗澡或工作中受伤的,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是她后引出的,那么火灾事故的发生就一定与她有关,她也存在过失的行为,怎么会没有过失犯罪的事实呢?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不是她后引出的,那也一定会有其他人实施了引出电线的行为,也一定会有事故的责任人的。同时第26条第2款也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我们不知道办案机关是否已查清这些事实,因为我们在通知书里没有看到具体的论述,只有一句简单的表述。我们认为,是不是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但还有其他人构成犯罪呢?或者她不构成失火罪,是不是会构成其他犯罪呢?

四、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应预留消防通道,但SY浴池没有,那么浴池每年是怎么通过消防检查的呢?不但如此,浴池还把原设计的玻璃窗位置在内部砌筑成砖墙,导致火灾发生后,当消防人员救援时,虽打破了玻璃窗,但也无法进入室内救人,耽误了救人的时机。浴池的此种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28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难道说经营者在这方面也没有过错吗?

五、从犯罪构成来看,本起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以下四方面论述: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浴池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客体符合;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本案中无论是线路的施工人,还是线路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只要存在未按操作规程设计、施工或者未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养护、管理和检测,造成因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就存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次,又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最后,上述严重后果是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与火灾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有责任人构成失火犯罪,请复议机关本着对普通老百姓负责的精神,能够对这起事故一查到底,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能姑息迁就犯法之人,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

此致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申请人:康某某等

2016422

 

 

刑事复议决定书

 

阜(细)公刑复字【201604

 

申请人:康某某等

康某某等对本局阜公(刑)不立字(20161-6号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向阜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康某某等

委托代理人:张正艳,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对阜(细)公刑复字(201601-06号刑事复议决定进行复核。

申请理由

2016141534分许,位于细河区东风路与常青街交汇处的SY大众洗浴发生火灾,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当时我们正在浴池内洗浴或搓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事故发生后,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又经他们委托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我们六人均构成了重伤害。我们以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分别于2016314日向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315日向新兴派出所报案,细河公安分局于422日通过细河消防大队向我们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我们认为该决定不正确,于425日向细河公安分局申请复议。现细河公安分局又维持了原决定,我们不服,特提出复核,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就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和自然原因造成的;

二、既然可以认定是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的发生,那么就应该通过相关鉴定,来确定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电线故障:是线路铺设时未使用绝缘管线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还是电线超负荷安装使用造成的?亦或是电线老化未及时养护、更换等情况存在,用以明确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到底是施工人员还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于铺设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据牟某、薛某某回忆,浴池在经营两年半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跳闸、漏电的情况。尤其在事发当天距起火几分钟之前,浴池曾出现了水流变小的状况,就说明断电了。在顾客通知浴池人员后,水流又变正常了,说明电又通上了。事故的发生不排除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我们不相信,发生了这么大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竟然没有任何人需要对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三、通知书中:“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的表述,我们无法认可。《消防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我们认为,我们是在她经营的SY大众洗浴里洗澡或工作中受伤的,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是她后引出的,那么火灾事故的发生就一定与她有关,她实际使用电加热设备,也就说明存在过失的行为,怎么会没有过失犯罪的事实呢?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不是她后引出的,那也一定会有其他人实施了引出电线的行为,也一定会有事故的责任人的。同时第26条第2款也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我们不知道办案机关是否已查清这些事实,因为我们在通知书里没有看到具体的论述,只有一句简单的表述。我们认为,是不是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但还有其他人构成犯罪呢?或者她不构成失火罪,是不是会构成其他犯罪呢?

四、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应预留消防通道,但SY浴池没有,那么浴池每年是怎么通过消防检查的呢?不但如此,浴池还把原设计的玻璃窗位置在内部砌筑成砖墙,导致火灾发生后,当消防人员救援时,虽打破了玻璃窗,但也无法进入室内救人,耽误了救人的时机。浴池的此种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28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难道说经营者在这方面也没有过错吗?公安消防部门在这方面没有责任吗?!

五、公安消防机关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1SY浴池没有消防通道长达两年半时间如何通过消防检查?

2、在事发后没出认定结论前,没有及时查封现场,保持原样。在重伤鉴定出来、记者来采访之后的324日晚上,消防才查封了现场,但现场已经清理完被破坏了,而且没有几天就解除了,导致现在想确定起火的具体原因,因现场已被破坏,相关鉴定没办法做出。

3、在对事故调查时,消防部门所做的证人笔录里,高某和于某二人在事发当天根本就没上班,不了解具体情况,消防部门为何调取了他们的笔录,却没有找最了解情况的牟某和薛某某取证?所以说火灾事故认定片面、不真实。

4、在我们向细河公安分局复议时,细河消防大队才找我们六名被害人后补笔录,并且对我们的陈述有选择的记录,在我们提出意见后仍不做完整记录,程序严重违法,这样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我们肯定是不认可的,细河公安分局的维持决定也是不正确的。

六、从犯罪构成来看,本起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以下四方面论述: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浴池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客体符合;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本案中浴池因使用了该电加热设备而造成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就存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次,又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最后,上述后果是使用电加热的过失行为引起,与火灾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有责任人构成失火犯罪,请复核机关本着对普通老百姓负责的精神,能够对这起事故一查到底,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能姑息迁就犯法之人,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细河公安分局维持原决定的决定是错误的,特申请贵局对维持的决定进行复核。

此致

阜新市公安局 

申请人:康某某等

201663

 

阜新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

 

阜公刑复核决字【2016】第09

 

申请人:康某某等

被申请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

法定代表人:梁忠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康某某等对被申请人细河公安分局于2016524日作出的阜细公()复字【201604号号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核,理由是该项决定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经审查,申请人及其提出的复核申请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我机关于201665日受理。

经过调阅审核被申请人细河公安分局该案原始卷宗及相关审批材料,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细河公安分局作出的阜细公()复字【201604号号刑事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阜细公()复字【201604号刑事复议决定。

阜新市公安局

2016620

 

请求立案监督申诉书

 

申诉人:康某某等

申诉事项

申请对阜公刑复核决字(20167-12号刑事复核决定进行立案监督。

申诉理由

2016141534分许,位于细河区东风路与常青街交汇处的SY大众洗浴发生火灾,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当时我们正在浴池内洗浴或搓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事故发生后,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又经他们委托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我们六人均构成了重伤二级。我们以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分别于2016314日向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315日向新兴派出所报案,细河公安分局于422日通过细河消防大队向我们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我们认为该决定不正确,于425日向细河公安分局申请复议。细河分局于530日送达了维持的决定书,我们不服,于65日向阜新市公安局提出复核,市公安局于620日又下达了维持的决定书,我们还不服,特提出立案监督申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起火部位在浴池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就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和自然原因造成的;

二、既然可以认定是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的发生,那么就应该通过相关鉴定,来确定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电线故障:是线路铺设时未使用绝缘管线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还是电线超负荷安装使用造成的?亦或是电线老化未及时养护、更换等情况存在,用以明确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到底是施工人员铺设违规还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据牟某、薛某某回忆,浴池在经营两年半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跳闸、漏电的情况。尤其在事发当天距起火几分钟之前,浴池曾出现了水流变小的状况,就说明断电了。在顾客通知浴池人员后,水流又变正常了,说明电又通上了。事故的发生不排除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我们不相信,发生了这么大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竟然没有任何人需要对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三、通知书中:“赵某某没有过失犯罪事实,不构成失火罪”的表述,我们无法认可。《消防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我们认为,我们是在她经营的SY大众洗浴里洗澡或工作中受伤的,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是她后引出的,那么火灾事故的发生就一定与她有关,她实际使用电加热设备,也就说明存在过失的行为,怎么会没有过失犯罪的事实呢?如果说在汗蒸房里的电加热线不是她后引出的,那也一定会有其他人实施了引出电线的行为,也一定会有事故的责任人的。同时第26条第2款也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我们不知道办案机关是否已查清这些事实,因为我们在通知书里没有看到具体的论述,只有一句简单的表述。我们认为,是不是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但还有其他人构成犯罪呢?或者她不构成失火罪,是不是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犯罪呢?

四、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应预留消防通道,但SY浴池没有,那么浴池每年是怎么通过消防检查的呢?不但如此,浴池还把原设计的玻璃窗位置在内部砌筑成砖墙,导致火灾发生后,当消防人员救援时,虽打破了玻璃窗,但也无法进入室内救人,耽误了救人的时机。浴池的此种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28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难道说经营者在这方面也没有过错吗?公安消防部门在这方面没有责任吗?!

五、公安消防机关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1SY浴池没有消防通道长达两年半时间如何通过消防检查?

2、在事发后认定结论没有做出前,消防部门没有及时查封现场,保留原样。在重伤鉴定出来、记者来采访之后的324日晚上,消防才查封了现场,但火灾现场已经清理完被破坏了,而且没过几天就解除了,导致现在想明确起火的具体原因,因现场已被破坏,相关鉴定没办法做出。

3、在对事故调查时,消防部门所做的证人笔录里,高某和于某二人在事发当天根本就没上班,不了解具体情况,消防部门为何调取了他们的笔录,却没有找最了解情况的牟某和薛某某取证?所以说火灾事故认定片面、不真实。

4、在我们向细河公安分局复议时,细河消防大队才找我们六名被害人后补笔录,并且对我们的陈述有选择的记录,在我们提出意见后仍不做完整记录,程序严重违法,这样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我们肯定是不认可的,细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的维持决定也是不正确的。

六、从犯罪构成来看,本起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从以下四方面论述: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浴池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客体符合;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本案中浴池因使用了该电加热设备而造成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就存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次,又造成了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最后,上述后果是使用电加热的过失行为引起,与火灾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有责任人构成失火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市公安局维持原决定的决定是错误的,请申诉机关本着对普通老百姓负责的精神,能够对这起事故一查到底,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能姑息迁就犯法之人,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此致

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签名):康某某等

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911刑初92

 

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201617日,因过失引起火灾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912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薄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5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某、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41534分许,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17-1网点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发生火灾,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该洗浴中心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装修中大量使用不符合阻燃要求和未经阻燃处理的装修材料;且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雇佣无施工资质人员私自对网点电路进行改造及维修,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使该洗浴中心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及火势蔓延,致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六人受伤。201617日,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为:起火部位为SY大众洗浴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点为汗蒸房内汗蒸区的东北角;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20163月,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六位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开业登记核准通知书、鉴定意见、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火灾发生及火势蔓延,最终导致六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主观过错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赔偿六位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前科劣迹,意外因素较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17-1网点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经营者。2013415日,赵某某委托阜新市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在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内安装电气石汗蒸房。阜新市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具有阻燃性能或没有进行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对汗蒸房进行装修。20161415时许,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发生火灾,致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受伤。201617日,经阜新市细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点为汗蒸房内汗蒸区的东北角;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六位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

2016912日,赵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牟某、薛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位被害人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141520分许,我在位于恒业三期小区西侧,常青街与东风路交汇处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洗澡时,听到“砰”一声响,然后黑烟从更衣室那个方向的楼梯上来了,淋浴的水就没有了。我把毛巾弄湿捂住了自己的口鼻,蹲到搓澡水桶边上,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过来时我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141529分许,我在位于细河区桃园小区东南方向大约20米左右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洗澡时,发现淋浴的水流小了,我就喊工作人员说水流小了,工作人员上来看了一眼下去了,过了会儿水流就正常了。我洗完头发正准备走时发现外面女更衣室里全是黑烟,我看出不去了,就到洗浴区的窗户上站着,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发现我在医院ICU的病床上。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141529分许,我在桃园小区南侧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洗澡时,发现烟从更衣室那边上来了,烟大了我就被烟熏迷糊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就已经在中心医院的病床上了。

5、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怡静园小区西侧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工作,我负责搓澡。2016141529分许,我正在给康某某搓澡时发现浴室的灯闪了一下,淋浴的水流变小了,有人喊水流小了,服务员上来看了一眼,后来水流就正常了。又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我看到烟从更衣室方向向浴室里直灌,烟很大,我什么都看不到了。我就上窗户上砸玻璃,把头伸到窗外,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发现已经在中心医院的ICU病房里了。

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141529分许,我在位于福源学苑小区东北角的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洗澡时,听到一起洗澡的人喊着火了。我看到满屋都是烟了,更衣室方向的烟比较大,我就去砸窗户发现出不去,我就在窗户那趴着,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发现已经在中心医院的ICU病房里了。

7、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证实我在阜新市细河区SY浴池工作,负责搓澡。2016141529分许,我给陈某某搓完澡后正准备洗手时,听到“咣”的一声响,我当时以为水泵有问题了,往更衣室方向看,发现通往更衣室方向已经全是烟,烟已经进入浴区了。我喊着火了吧,然后就到窗户旁边想砸窗户,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已经是8号了,大夫说我在矿总院ICU病房待了4天了。自从我在SY洗浴上班,电线就没有正规检修过,出现问题总是老板丈夫自己修。

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1415时许,我和同学于某正在SY浴池洗澡,一个搓澡的工作人员说着火了。我看到到处都是烟,我拿毛巾捂着嘴和脸摸着墙出去了,出去后我就蹲在地上,我同学把我拉到一家彩票站找衣服穿上了。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在SY浴池从事搓澡工作。20161415时左右,我在SY浴池男浴区的更衣室里休息,突然听到“啪”的一声,更衣室的灯就灭了。更衣室进了不少烟,这时我听到外面吧台有人喊赶紧出来,我从更衣室出来看见外面有很多烟。我推开汗蒸房门从里面冒出一大股烟,我往汗蒸房里泼水时看到里面有火,我赶紧回到男浴区让里面的人赶紧出来,然后我就开始灭火。过了会儿,消防队的人就到了。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SY浴池的按摩技师。20161415时许,我听见汗蒸房有“咔哒”的响声,我下楼看见汗蒸房有烟冒出来,我就拨打119火警电话了。然后我和姓冯、姓马的搓澡工还有收银的小影一起救火。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141530分左右,我和同学高某在SY大众浴池洗澡时,听见有人“啊”喊了一声,然后我看到浴池的员工拿盆水救火,员工对我们说快走失火了。我就赶紧穿衣服往浴池外面跑,到处都是烟,我还对高某说,让他别洗了快走,我和高某都跑出来了。

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是SY浴池的搓澡工。20161415时左右,我听到吧台小影喊着火了,我的工友冯某听到后拿着盆去救火了,但很快回来了说控制不住,快穿衣服。我们跑出来的时候看到汗蒸房的位置已经有明火了,火势很大。二楼女浴有人被烟熏了。

1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SY大众洗浴前台收银员,平时大家都叫我丁某某,SY大众洗浴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某。2016141530分许,我在SY浴池前台收银,突然灯灭了,电路跳闸了,我看见汗蒸房里面往外冒烟。这时按摩李师傅、搓澡工冯师傅跑出来,我们发现汗蒸房里面着火了,里面全是浓烟,很呛人,但汗蒸房里面没有人。我们喊着火了快点下来,我同时给王某某(王某某是赵某某丈夫)打电话告诉他着火了。后来整个浴池烟越来越大,我们就跑出去了,汗蒸房的休息区有一个木质的榻榻米、有一个木门。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赵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早在八年前就已经熟识电器电路维修工作了,我考取了电工证,一直在建筑工地做电工的活。2014年我开超市了,所以不干电工了,我的电工证没有年检过。SY大众浴池从开业到现在时常有电灯和开关方面的故障,我就换个灯泡开关之类的就可以。对于SY浴池汗蒸房的电路我没有改造维修过。SY浴池从投入使用到现在没有进行过大范围和重要线路维修改造工作。

1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浴池比较潮湿,有时会发生电灯的故障,我就换个灯管、灯泡什么的,汗蒸房的灯在着火前坏了我没换过。浴池的电路维修工作是王某某帮我维修的。我没向相关部门进行过店内电路的安全检验申报工作。汗蒸房使用的是木质材料进行装修的,整体是木质结构,汗蒸房主要是电加热。装修浴池时对电路进行了改动,汗蒸区用电量比较大,是一个单独回路,照明及控制开关是做汗蒸房的人员接的。20161415时许,SY洗浴中心因为汗蒸房电路问题发生火灾了,我到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在救火,有明火并伴有大量浓烟。我对浴池的员工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也没有制定过消防安全制度。

16、开业登记核准通知书,证实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新市细河区SY大众洗浴中心核准登记情况。

1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层平面图、照片、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证实勘验现场情况。

18、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部位为SY大众洗浴一层南侧的汗蒸房,起火点为汗蒸房内汗蒸区的东北角,起火原因为汗蒸房的电加热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19、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康某某、薛某某、褚某某、牟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

20、阜新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与SY洗浴电气石汗蒸房安装协议书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赵某某于2013415日与阜新市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阜新市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安装电气石汗蒸房及阜新市天地然托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530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的情况。

2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投案。

23、调解笔录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薛某某、褚某某、牟某、陈某某、刘某某均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害人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疏忽委托已注销登记的公司进行装修,该公司使用不具有阻燃性能、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材料,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因电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导致六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赔偿六位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某某

审判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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