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3问: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
更新时间:2026-07-03 09:13:15 阅读数量:41

3问: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彩礼是应该返还的(至于返还多少另当别论),但赠与是不能返还的,为此双方当事人在认定是彩礼还是赠与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三条仅做了原则上的规定,把认定彩礼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关于《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三条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彩礼只能说是婚恋期间赠与物的重要形式。婚约或者恋爱期间的赠与物有的并非“彩礼”,而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纯粹的赠与。这种赠与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全部纳入彩礼范畴,否则,将使彩礼的范围无限扩大,不利于纠纷解决。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

1.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

2.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

3.财物数额不同。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高,以表情达意为主。

4.参与的当事人不同。“父母之命”的传统习俗在我国仍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彩礼的给付和接收一般会有双方父母参与其中。这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仅在两人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存在不同。

总体而言,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应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三条第2款综合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情形,从反向排除的角度对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予以细化规定,以具体指导审判实践。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 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2. 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

3.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4. 一方及家人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的价值不大的礼物和礼金;

5. 男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61-362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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