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4问: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额财物,在结婚不成时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6-07-20 09:42:00 阅读数量:23

4问: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额财物,在结婚不成时如何处理?

答:最高院的观点是这样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婚恋期间给付的财物并非习俗上的彩礼,但也是以婚姻为目的,对该种情况,我们认为,两者的逻辑基础是一致的,在处理规则上,两者也应保持一致。同彩礼一样,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亦非完全的无偿性,一般来讲,当事人是以将来能够结婚并共同生活作为隐含的目的或动机,而该目的或动机是赠与行为的重要基础。在相应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允许司法予以适当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总而言之,无论给付财物称谓为何,依据习俗还是个人意愿,目的是启动婚姻程序还是单纯情感互动,只要财物客观价值达到贵重或大额程度,从社会治理角度都有必要适用彩礼返还规则调整双方利益状态。即便认定为恋爱期间非依据习俗给付的大额赠与,也不妨碍将结婚或共同生活作为赠与人的隐含目的或动机,在相应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全部或部分返还,以与彩礼返还的逻辑协调一致。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63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5月版)

 

文章录入:紫剑律所    责任编辑:紫剑律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