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5问:对于男女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6-07-20 09:49:54 阅读数量:12

5问:对于男女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在男女婚恋过程中双方大额转账汇款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解除婚恋关系,汇款一方会以借贷关系要求收款一方返还,对于男女婚恋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院指导意见是:可以参考典型案例冷某诉宋某婚约财产案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4月7日,冷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4月12日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异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沟通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原告家中双方亲属及媒人一同会餐,但会餐中未提及彩礼之事。2020年7月28日冷某向宋某转账5万元。双方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宋某于2021年3月提出分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双方因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款以及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过彩礼的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原告冷某给付被告宋某5万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且该款项的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又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以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之次日,而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再结合冷某为宋某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的事实以及冷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恋爱中男女达成结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所以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后,赠与人有权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月的事实情况,结合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花销,判决宋某应当酌情返还3万元。


那么,如何确定给付财物数额的大小呢?

依据最高院的观点: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同一地区各个家庭的收入情况也可能差别较大,无法确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数额标准。实践中,可以参考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确定。而且,彩礼不限于金钱。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笔者认为,认定财物数额大小的裁量权交给了法院,法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63-364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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