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问: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纠纷男女双方父母是否还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答:对此问题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不宜将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理由是,按中国的习俗男女恋爱时都是男方给女方彩礼,如果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往往同时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同时诉请女方返还彩礼。此时,虽然彩礼返还与离婚纠纷审理范围不同,但为便利当事人和出于诉讼经济考虑,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审理。(笔者再强调一句,这是两个诉的合并或者称为复合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离婚诉讼为复合诉讼,但该诉讼主要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附随内容。因此,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将夫妻以外的其他彩礼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否则,将会使离婚诉讼当事人范围扩大,不利于离婚纠纷审理。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婚约财产纠纷。
笔者提示: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告诉人们,如果单纯起诉彩礼纠纷,可以将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如果离婚诉讼捎带解决彩礼问题,最高院不建议将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67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