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9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6-07-22 12:50:28 阅读数量:4

9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本条又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那么,法院如何掌握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问题呢?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现有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仅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情形,除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两种情况。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涉彩礼纠纷解释》第五条即是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况所作的规定,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应该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何况,彩礼数额较大,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当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另外,最高院意见还强调:由于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无法通过单一标准确定具体的返还比例,故本条规定,在扣除彩礼实际使用及陪嫁的数额后,需要综合考量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等,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和比例。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最高院已经公布指导性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000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000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人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另外,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69-375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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