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亦应考虑。对此,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这里需要考察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是婚约解除是否需要考虑过错的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所论述的,不能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限制其离婚的自由,这是现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解除婚约亦然。不能因为一方有过错而限制其解除婚约的权利,更何况,婚约对当事人而言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如果有过错一方解除婚约的,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如果基于婚约的赠与物返还需要解约人就解约的原因无过失,可能会不当限制当事人的解约自由,实际上对后续的婚姻并无实益。因此,原则上不应因一方过错而丧失返还请求权,但是,亦不能完全无视各方过错情况,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结婚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比例;如果接收彩礼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应当加大返还比例。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75-376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