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分开,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广大农村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即为夫妻,仍得到人民群众一定程度的认可,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返还全部彩礼,对彩礼接受一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涉彩礼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上述规定与本解释第五条规定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两种情形在处理上是有原则区别的。第五条原则上不予返还,第六条原则上应予返还。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如何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呢?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这样的:
第一,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本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具体可以参考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的裁量标准,即共同生活3年以上,且育有子女,彩礼数额不明显过高。
第二,是否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即必须返还全部彩礼。在认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人民法院要根据不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有无过错等各项因素确定。一般来讲,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彩礼接受方应返还全部彩礼,但也要考虑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如果未能缔结的原因全部系彩礼给付方导致,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可以适当酌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2023年8月,吴某(男)与刘某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22.8万元。后因刘某发现吴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因吴某向刘某隐瞒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应对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酌减。
第三,双方过错的认定。《涉彩礼纠纷解释》第六条与第五条都提到过错问题,对过错因素的考量这两条大体一致,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结婚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比例;如果接收彩礼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应当加大返还比例。如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81-384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