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答:日常生活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形也非常普遍,一旦子女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会产生激烈冲突。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对上述条款在理解与适用的时候,重点掌握如何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
《解释二》第8条内容中,提到“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对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出资认定规则是这样表述的:
近年来,父母主张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为借款,并诉请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或前配偶返还的诉讼增多。对此,实践中认识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借贷。理由主要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对赠与事实的举证未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即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款项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在高房价的今天,对于普通工薪家庭而言,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出资,是父母毕生的积蓄,如果直接认定赠与,在子女离婚时配偶一方分走一半,对父母实属不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父母出资购房中,父母之所以愿意拿出自己的积蓄为子女购房出资,主要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是为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因此,这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最高院同意第二种意见:从审判实践来看,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所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在双方对出资行为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综合其他因素加以分析,以探究当事人出资的真意。
总体而言,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弊大于利。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利”无非是为了保护出资父母的财产权益,但存在如下弊端:(1)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基本逻辑是出资来源于父母,应当物归原主,不能损害父母的利益。但是,该做法完全按照一般财产法规则,有违中国传统家事习惯和社会常情常理,忽视了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身份属性。(2)认定为借贷关系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因此,除了款项流动外,借贷合意是必须证明的事实。并且,其中的借贷合意应当是在款项流转当时的意思表示,而非父母事后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时,往往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3)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后,出资父母为维护己方利益,后补借条的情况普遍存在,出资父母“名利双收”,既得“里子”,又得“面子”。而子女的配偶则处于“随时被负债”的境地。长此以往,会降低子女的配偶对婚姻及家庭的信任程度,不敢对家庭过多付出,不利于对婚姻安全和婚姻家庭的保护,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理念不符。(4)有违诚信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禁止矛盾行为,破坏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并致其受到损害。出资父母在出资时并未明确为借款,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要求过归还,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时否认出资为赠与,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且往往出具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此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较为明显。综上,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情况下,通过认定借贷法律关系保护出资父母利益,不仅不具有适法性,亦存在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的偏离,该认定结果不仅牺牲了子女配偶的利益,也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相悖。所以,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弊大于利,应认定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更合适。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8-149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版)